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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河南省高院:未满18岁5年内刑罚不入档案予以封存

    编辑:承德网发布时间:2016-11-10

    T从省高院获悉,省高院出台《关于落实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通知》,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和规定落到实处。凡是犯罪时未满18岁的,且在5年刑罚以内的未成年被告人,相关犯罪前科档案一律予以封存。这意味着,他们的升学及就业都将不受影响。

    凡是犯罪时未满18岁的,且在5年刑罚以内的未成年被告人,相关犯罪前科档案一律予以封存。这意味着,他们的升学及就业都将不受影响。

    今日,记者从省高院获悉,省高院出台《关于落实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通知》(下称通知),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和规定落到实处。

    看看哪些未成年人刑罚记录被封存?

    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被告人被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被判决单处罚金以及免予刑事处罚的,相关犯罪记录应当予以封存。2012年12月31日前已审结归档,但符合法定条件的犯罪记录也应当封存。

    并案审理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记录符合封存条件的,应当将全案卷宗一并封存。

    行为人在年满十八周岁前后实施数起犯罪或者数个犯罪,构成一罪或数罪,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不适用犯罪记录封存的规定。

    如何实行“保密义务告知书”制度?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宣告判决时,应当告知参加庭审的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不得传播案件信息,并请其在“保密义务告知书”上签字、捺印;人民法院在有关单位查询结束后,应当告知其对所查询的犯罪记录负有保密义务,并请其在“保密义务告知书”上签字。推行犯罪记录封存特别标识。

    记录和制作与封存犯罪信息相关的各种材料,应当使用安装保密终端系统的电脑,并遵守相关保密规定。报废、更新电脑时应对电脑中的储存硬件做不可逆性销毁处理。

    封存犯罪记录材料应由订卷人、审核人、庭长分别审核签字,统一登记造册,集中保密管理,非经分管院长审批不得查阅。需要封存的纸质卷宗与其他纸质卷宗、电子卷宗与其他电子卷宗应当分别登记管理,采用电脑管理的应当在电子信息系统中对封存模块加密。有条件的法院可以实行专人、专机管理。

    哪种情况下犯罪记录封存解除?

    发现漏罪或重新犯罪,且与封存记录之罪数罪并罚后被决定执行5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经审判监督程序改判5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均应当解除犯罪记录封存。

    魏虹本文来源:郑州晚报责任编辑:HN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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