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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承租方违约拒付租金 被判支付租金及违约金

    编辑:承德网发布时间:2016-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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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经济网北京11月9日讯(记者李万祥通讯员岑磊)原告广西宁明县东明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明县鑫泰食品销售有限公司签订为期8年的土地及房屋租赁合同,被告依约交纳了第一年的租金后,就未交纳租金。原告两次书面通知,被告均拒不交纳,原告将被告告上法庭。日前,广西宁明县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

    2014年3月2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土地及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8年,从2014年3月23日起至2022年5月23日止,年租金为195000元,第四年起每年总租金250000元;第1年租金于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交纳,第2年起每年租金在上年届满前30日内支付;被告无故拖欠租金及其他费用达2个月,经原告二次书面追缴,仍不交纳的,除补交欠款外,需承担欠款10%的违约金,原告有权终止合同。合同签订后,被告依约交纳了2014年租金,2015年租金至今没有交纳;原告于2016年3月2日、3月16日两次书面通知,被告均拒不交纳。

    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于2014年3月23日签订的《土地及房屋租赁合同》,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合同双方应当依照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关于被告是否存在违约的问题。原告与被告于2014年3月23日签订的《土地及房屋租赁合同》是否应解除的问题。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将土地及房屋出租给被告使用,被告应当按约定的时间支付租金,经原告两次书面通知交纳,但被告拒不交纳,致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被告构成根本性违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原告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因此对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是否应支付原告租金及违约金的问题。合同解除后,由于被告还拖欠原告2015年6月24日至今的租金没有支付,因此,被告应支付原告从2015年6月24日至起诉日止的租金,租金为:195000元/年÷12个月=16250元/月,从2015年6月24日至起诉日止共13个月,房屋租金为211250元。至于违约金的支付问题,原告与被告在合同约定:被告无故拖欠租金及其他费用达2个月,经原告二次书面追缴,仍不交纳的,除补交欠款外,需承担欠款的10%的违约金,因此。被告应支付原告违约金21125元,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诉求,本院以予支持。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解除原告宁明县东明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明县鑫泰食品销售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23日签订的《土地及房屋租赁合同》;被告宁明县鑫泰食品销售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宁明县东明钢结构有限公司租金211250元及违约金21125元。

    法官表示,合同成立并生效后,合同当事人应按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应诚实守信,本案中,承租方拒不支付租金,已违反诚信,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故判决其支付租金及违约金,有效地保护合同中守信一方的权益,引导社会诚实守信。

    (责任编辑:符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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